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现任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主席为张华庆。庞中华1993年曾出任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主席,于2008年辞去协会主席职务,现为该协会终生名誉主席。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外文名称
Chinese hard-pen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主席
张华庆
目录
1主要职责
2建设宗旨
3业务范围
4组织机构
5理事成员
6协会章程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一、让亿万人写好汉字、提高汉字书写水准;
二、提高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准。倡导"大书法"(书法、硬笔书法、篆刻、刻字)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开展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建设宗旨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高全社会文字书写水准,发展和繁荣硬笔书法艺术创作,增进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振兴发展中国硬笔书法文化事业。做堂堂正正中国人,写漂漂亮亮中国字。
折叠编辑本段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三)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
(四)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评审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著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
(六)组织、代表中国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组织、开展全国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有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折叠编辑本段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高校书法工作委员会
少儿书法工作分会
女书法家工作分会
老年书法工作分会
维权鉴定工作委员会
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
事业发展工作委员会
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
民族文字工作委员会
楷书委
行书委
草书委
隶书委
篆书篆刻刻字委
评委会
折叠编辑本段理事成员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主席:张华庆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副主席
(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谦王讯谟陈联合李冰李景杭张宝彤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名誉副主席
(按姓氏笔画排列)
刁品纯 王臻良王惠松司马武当孙玉田刘胄人 陈亮
李书忠杨开金沈鸿根郑文义 崔国强高继承 薛祥林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主席团委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立翔李庆绿李岩选柳长忠高方荣
寇学臣谢连明熊洁英戴永芳魏国平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秘书长
李冰(兼)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执行秘书长
熊洁英(兼)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柳长忠叶殿迎高宝玉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副秘书长
卢振华唐明觉刘旭光吴全仁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主席团、顾问团、秘书长、副秘书名单:
终身名誉主席:庞中华
名誉主席:赵长青、吴善璋、韩享林、王家新
主席:张华庆
副主席:丁谦、王讯谟、陈联合、李 冰、 李景杭、张宝彤
名誉副主席:刁品纯、王臻良、王惠松、司马武当、孙玉田、刘胄人、陈 亮、李书忠、杨开金、沈鸿根、郑文义、崔国强、高旭承、薛祥林
主席团委员:王立翔、李庆绿、李岩选、柳长忠、高方荣、寇学臣、谢连明、熊洁英、戴永芳、魏国平
顾问:高运甲、陈 红、刘绍亮、辛 旗、于忠福、刘志强、郭同信、顾延培
艺术顾问:张 飙、张 虎、张炳煌(台湾)、周志高、连家生(澳门)
学术顾问:李正宇、陈颂声(澳门)、西中文、胡传海
艺术指导:方志勇(香港)、毛 峰、王志安、师村妙石(日本)、陈秋明、陈振玉、陈颂声(澳门)、何正一(台湾)、何昌贵、何霞辉、汪寅生、邹德忠、张艺群、张坤山、张铜彦、姚建杭、赵彦良、赵铁信、顾仲安、郭永利、钱沛云、黄柱河(香港)、龚朝阳(台湾)、谢非墨
工作指导:郑 剑、栾春海、王咸俊、赵 夑、陈春江
秘书长:李冰(兼)
执行秘书长:熊洁英(兼)
常务副秘书长:柳长忠(兼)、叶殿迎、高宝玉
副秘书长:卢振华、唐明觉、刘旭光、吴全仁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五届艺委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名单
五届专业委员会:
艺术创作委员会
学术理论委员会
楷书专业委员会
行书专业委员会
草书专业委员会
隶书专业委员会
篆书专业委员会
篆刻专业委员会
刻字(微雕)
五届工作委员会:
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维权鉴定工作委员会
老年书法工作委员会
女书法家工作委员会
少儿书法工作委员会
高校书法工作委员会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第五届楷书专业委员会名单
(2013年首批委员名单 共计63人)
主任:李 冰(首席)、谢非墨
艺术指导:丁 谦、李景杭
常务主任:柳长忠
副主任:许雪明、陆维中、彭洪顺、邹克胜、牛淮玉
主任助理:王立群、崔永权、吴 剑、段瑞明
秘书长:柳长忠(兼)
副秘书长:任绪民、况兆鸿、闻毅敏、陈 伟
执行委员:康建勋、谭大林、刘冀强、万传龙、李双和、李建华
陈 鸿、李立磐、宋莹川、王泽宇、姜 浩、卓永利
辛学州
委员:何立宝、杨宏伟、于云龙、金百宽、李子生、刘志明、张鹏羽
马东明、张文海、田云峰、高 泓、顾小勇、叶嗣军
彭 彬、王乾立、杨 彪、张爱雅、喻世才、施建利
蔚陆军、贺东祥、周宗毅、施洪顺、沈建民、刘源屏
金熙俊、苏湘发、石云端、王筱茹、陆从法、蔡 风
石虎麟、周蓓娜、马功玉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第五届行书专业委员会名单
(2013年首批委员名单 共计49人)
主 任:熊洁英(首席)、崔国强、刁品纯
艺术指导:张宝彤、沈鸿根、汪寅生
常务主任:唐明觉
副 主 任:(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亚平、王喜林、刘名卫、江鹏、李兴祥、严正、董伟
主任助理:梁秀、傅波、王学升、周杰峰
秘 书 长:梁秀(兼)
副秘书长:孙长英、马兰奎、羊元高
执 委:罗永炜、陈泽雄、王堂兵、熊东、雷东升、卢杰、郝智来
委 员:张智旺、欧阳荷庚、姚旭荣、谢继东、于海军、张国峰、苑书昕、彭双龙、李殿高、王钢(辽宁本溪)、郑立民、唐亦飞、许海泉、鲁明全、王雨亭、徐斌、霍明扬、马宏明、贾兴隆、李桂金、费昆琪
折叠编辑本段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英译:ChineseHard-PenCalligraphyAssociation
英译缩写:CHCA
第二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特区和国家机关、行业的硬笔书法团体以及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组成。是为振兴发展中国硬笔书法事业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积极参与构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普及提高全社会文字书写水平、增进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振兴发展中国硬笔书法文化事业。
第四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首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三)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
(四)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评审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著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
(六)组织、代表中国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组织、开展全国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四)与本会业务相关联的资格单位和个人(资格另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团体会员须按细则考核验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法定代表人;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名誉副主席(担任常务理事)、主席团委员;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主席、顾问、艺术指导的聘任;
(八)决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名誉副主席(常务理事)、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名誉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超龄等原因,主席、副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秘书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各书体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命。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